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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
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移交行为,明确建设单
位、接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以及维护单位的权利与
义务,保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城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
与接管适用本办法。乡镇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
水提升泵站,内河截污管、泵井;雨水管、雨水检查井、进水井、
雨水提升排涝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设施构筑物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排
水主管部门可委托所辖排水接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市政排水设
施的接收管理。
第四条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
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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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名称。
(三)工程地点、雨(污)水管道管径及长度、雨(污)水
泵站(井)、附属设施、接入排水系统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工程维护管理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
知项目接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和通过竣工验收(包括完
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已签
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接管单位参与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前期方案审查、
图纸会审等工作。
第七条在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施
工进度通报接管单位.施工重要工序(闭水实验、压力实验泵站设
备调试等)应提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接管单位可到场参与.对工
程建设中出现可能影响设施维护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
管单位协商解决,协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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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排水管道进
行闭路电视系统(以下简称CCTV)检测.施工单位对CCTV检测
发现的管道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缺陷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并委托
检测单位对修复后的管道进行CCTV复测.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面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
当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对准备移交的设施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
检查,并提交所有CCTV检测报告。
(三)接管单位应对工程的CCTV检测结果组织抽查复核,
对过河倒虹管、沿河埋设等重要管道应全部抽查复核,并对排水
设施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
核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接管单位应当
将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整
改,再次书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核,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接管单位复核结果与原检测结果有较大出入的,接管单位应
对整个项目提高复核比例;复核仍有问题的,应进行全线复核。
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检测单
位进行依法查处。
(四)建设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限进行整改的、整
改复查仍不合格的,接管单位可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对原施工单位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备案。
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维护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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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查,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查。
(五)检查、复查合格后,接管单位应出具《市政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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