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法_原创文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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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观调控法”全文

说明: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GesetzzurFoerderungderStabilitaetunddes

WachstumsderWirttschaft,简称StabilitaetsG或StWG)是世界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化的“宏

观调控法”,它首次确定了宏观调控的“四大魔方”,即“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状态、对

外经济平衡和稳定而合理的经济增长”,对于宏观调控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作

用。例如,美国1978年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采用的也是上述的四大魔方。随着社

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该法所确立的“四大魔方”中又增加了一大魔方,即生态环境的维持。

该法于1967年6月8日通过,1994年最近一次修订。

另:已故法学家谢怀轼先生曾翻译该法,但是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因当时写作专

著急需参考该法,因此重新译出,读者可以进行对照。法条关键词为译者所加。

第1条经济政策的要求

联邦与州在采取经济与财政措施时须考虑到整体经济平衡的要求。这些措施应同时有助于在

市场经济秩序下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状态、对外经济平衡和稳定而合理的经济增长。

第2条年度经济报告

(1)联邦政府于每年一月向联邦议会与联邦参议会提交年度经济报告。年度经济报告包含:

1.依据1963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设立整体经济发展专家评估委员会的法律第6条1款

3句设立的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年度评估报告的意见;

2.联邦政府对本年度的经济与财政政策的目标(年度预算)的说明;年度预算属于国民经

济总计算,必要时也可使用替代计算;

3.本年度计划的经济与财政政策的说明。

(2)为防止本法第1条规定的目标受到威胁,仅当在联邦政府同时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

会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本法第6条2、3款,第15条,第19条以及个人所得

税法第51条3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19c条规定的措施。

第3条一致行动的动向数据

(1)为实现本法第1条规定的目标,当本法第1条的目标受到威胁时,联邦政府应向区域

组织、行业工会和企业协会提供同时采取一致行动(协同行动)的动向数据。这种方向性数

据尤其包括对出现危及目标得情形时对整体经济间的相互依存性的说明。

(2)应任何参与方的要求,联邦经济部长须对方向性得数据予以解释。

第4条对外经济失衡

当整体经济平衡受到对外经济的破坏时,如果采取国内经济措施不能或者不完全能

预防本法第1条的目标受到破坏,联邦政府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国际协调手段。如果国际协调

手段不奏效,联邦政府应采取其有权采取的维持对外经济平衡的手段。

第5条联邦预算,经济增长平衡储备金

(1)联邦的预算计划应衡量各种任务以及将给将来的财政年度造成的负担,并应限制在维

持本法第1条设定的目标的范围内。

(2)如果需求的扩大超出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应当采取措施额外向德国联邦银行偿还(政

府)债务或者提取经济增长平衡储备金。

(3)如果整体经济活动的疲软危及到本法第1条的目标,应采取额外的填补手段,并应首

先动用经济增长平衡储备金。

第6条经济过热时的批准程序

(1)为确保本法第1条的目标,当需求的扩大超过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时,联邦政府可以

授权联邦财政部长在实施联邦财政计划的过程中要求某些财政支出的使用、(公共)建设项

目的动工、设定后续财政年度负担等必须获得其批准。联邦财政部长和经济部长提出采取有

关的必要措施的建议。联邦财政部长将该会计年度节余的资金用于向德国联邦银行额外偿还

(政府)债务或者提取经济增长平衡储备金。

(2)当整体经济出现疲软的危险时,联邦政府可以决定增加额外的公共支出。为此适用本

条1款2句的程序。额外的财政开支只能用于财政计划(本法第9、10条)所规定的目的或

者用于州、乡镇(或者联合乡镇)的特别重要的投资,以防止整体经济失衡(《基本法》第

104a条4款1句)。为弥补资金缺口,应首先动用经济增长储备金。

(3)为实现本条2款的目的,联邦财政部长将获得授权突破预算法规定的公共信贷数额,

但最高不得超过50亿德国马克*,必要时还可借助资本市场发行国债。只要这样的公共信贷

额度可以纳入后续的在《预算法》许可范围内的公共信贷额度,则可以重复行使上述的公共

信贷权力。

第7条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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