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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范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负责。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销售信息,保证食品去向可追溯。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保证生产环境整洁、卫生。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检验制度,对出厂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四、食品流通环节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销售信息,确保食品去向可追溯。
4.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理。
五、餐饮服务环节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保证餐饮具卫生。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六、监督管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七、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范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规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制度执行。本规范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2.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立即启动风险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六、食品召回与应急处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问题食品。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七、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共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合作与交流,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经验。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国际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食品安全挑战。
3.鼓励和支持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国际先进企业进行交流合作,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九、评价与考核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评价与考核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2.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表现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评价与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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