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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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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

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

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

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

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

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

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

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

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

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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