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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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的含义与特征

一般意义的行政: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

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为实现立法和司法职能以外的职能,依法对国家的内政

和外交事务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行政的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处理、监督

※行政活动的特点:

(一)从属法律性

(二)强制性

(三)创造性(主动性)

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于行政权力

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

在内容上,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具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约束行

政权力,发挥行政权的正面效应,避免和控制行政权的负面效应,是行政法的主

要内容,行政法是通过如下内容实施的:

1确认行政权的范围,通过组织法来进行的。

2规范行政权的运行,通过行政行为法来规定

3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救济,通过复议、诉讼法来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的功能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

※三、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无统一的法典

2形式多样,法律规范数量多

(二)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

2以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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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3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密切

四、行政法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载体,具体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凡载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的都是属于行政法的

渊源。

一、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人大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位阶性,其当然为行政法之法源。行政法

与宪法之关系,相较于其它一般私法规范,两者关系更紧密:

从属性:行政法为具体化的宪法,行政法最主要是要落实宪法精神而制定的具体

性规范。

独立性:行政法随时代演进。相较于修宪程序而言,行政法的修改程序较简易,

因此较能随着社会事实需要,而作适当改进,故行政法远比宪法更贴近人民生活。

(二)法律

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

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的要素

源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且具有法条的表现形式。

普遍性与抽象性(个案禁止)。

规范性(创设权利义务)。

法律可分为:人大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

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

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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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

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

的直接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区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

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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