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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问答:国有企业增资专题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相关问题的咨询问:当国家出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时:(一)增资款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结算??(二)对于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增资款,是否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到的投资方,是否可以参照本条,在五年内缴足增资款?

答2024-06-26: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是在注册资本足额实缴的基础上扩充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行为。在投资者遴选时,对于不能一次性实缴投资的,不建议选定为合格投资方。增资款结算方式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执行。?|?律师观察?|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的本意是,对于公司法第50条(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第99条规定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责任,也适用于公司增资扩股时的后续加入公司股东(也包括原股东认缴新股的)的出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第50条、第99条规定的发起人股东资本充实担保责任不适用于第228条规定的公司增资时认股人出资义务缴纳情形。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观点提出,第50条的出资充实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设立人),股东需要实际缴纳出资但出资不足的部分,不包括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但在公司成立后才需要实缴的部分。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限于公司成立前未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和作为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根据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公司发起人承担了缴纳担保责任或差额填补责任后有权向未能完全承担出资补足责任的股东追偿,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取得其代为履行出资义务部分的股权。应如何合理处理出资充实责任的风险的环节?或许发起人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合理分配首期实缴与后续认缴出资比例、公司成立后再增资等方式设置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范围。二、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原股东增资“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企业所有股东均同比例增资,还是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定向增资(仅部分股东增资(比如仅某个国有股东增资或者仅某个非国有股东增资),其余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情形?答2024-06-20?:《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律师观察|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路径,其一系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其二系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公司法第228条规定中的增加注册资本是指第一种路径。

公司增资的主要程序为:(1)公司作出决议。公司增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提交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进行决定(见公司法第59、67、112、120条)。(2)投资人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另外,需要注意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优先认缴权。(3)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增资应当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三、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增资问题的咨询问: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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