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疑难问.pdf

关于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疑难问.pdf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近年来的发案率比较高,由于是新罪名,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在多

方面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本文力图廓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理解适用、虚开

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竞合以及本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

了理解性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加重条款,数额,竞合,单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源于199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

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后作为新罪名被吸纳入1997年刑法典。由于是新罪名,且无相关新的司法解释(最高

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作出《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践中认定本罪存有一些疑难问题,一直未能得

到有效解决,本文拟论述之,以求教同仁。

一、多人分别实施虚开与骗税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为之特

别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款是第二百零五条的加重条款,应谨慎适用,严格界定该款的适

用对象。实践中的争议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如何认定“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主体以及由此引伸出的共同犯罪问题

上。

观点一认为,第二款中“有前款行为”的主语是指第一款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人:“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语不同,前一个主语系特指,后一个主语系

1

泛指,即不论何人去骗税,只要发生了虚开的发票实际上已被税务机关抵扣的后果,其他条件也符合本款规定,

即可适用本款。

观点二认为,第二款的意思应当指犯罪主体必须虚开行为与骗税行为同时具备,即“既开且骗”。

观点三认为,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七款的规定,如

果是构成共同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就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

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共犯,则罪责自负、分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视其

具体情况,分别构成偷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诈骗罪等。

上述三种观点笔者都不能苟同。从字面意思理解,第二款没有特指实施骗税行为的主体,有其深层的含

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表现形式比较多样,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的解释,为他人虚开、为

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是虚开行为。因此,实施第二款中“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的主体可能是多样的,难以一一列清。但这不等于观点一所言,“骗取国家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泛化的。如果是

毫不相干的人无意中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用来骗税,对其适用第二款显然不对,此时骗税人的“虚

开”行为从何而来呢?观点二苛求适用第二款的犯罪主体必须“既开且骗”,无疑将虚开人与骗税人分工合作共

同达到骗税目的的共同犯罪情形排除在外,无形中缩小了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观点三克服了前两种观点的不当,

但是将虚开人和骗税人的行为完全割裂开,亦不太科学。总之,问题的关键是在虚开行为与骗税行为分别为不同

的人实施时如何对之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笔者认为需把握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一是时间的连续性。第二款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必须发生在实施虚开行为之后,行为人只有在增值税

专用发票被虚开出之后才能去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目的。这也是第二款中“有前款行

为”放在“骗取国家税款”之前的理由所在。如果虚开行为与骗税行为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显然无法适用第

二款。

2

二是虚开人与骗税人应当成立共犯。如果虚开行为和骗税行为是由不同的人实施的,适用第二款的前提

条件是两种人之间必须成立共犯。如果虚开人与骗税人

文档评论(0)

各类考试卷精编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各类考试卷、真题卷

认证主体社旗县兴中文具店(个体工商户)
IP属地宁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411327MAD627N96D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