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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信科技创新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一)
近年来,我国通信业发展迅速,网络和用户规模均列世界前列,但我国通信业大而不强,存在着自主创新能力弱,众多核心专利受制于人,技术对外依存度很高的瓶颈制约,例如,在世界IT标准方面,有中国提出的标准仅占千分之一左右;联通发展CDMA对高通公司的依赖;截至2006年3月,我国在电信领域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内电信设备制造企业为1614件,还不及欧洲企业在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的一半1]。
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我国通信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通信业要进行科技创新,首先面临的是创新资金的问题,我国通信业创新投入存在着政府引导不力,总体不足,行业内部协调统筹机制不健全,企业间投入不均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严重短缺,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投入缺口较大,通信业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缺失等问题。因此成立通信业内科技创新基金,从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引导、协调、激励整个行业进行科技创新,达到引领行业发展,突破核心技术,实现我国通信业整体创新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是必要而现实的。
1我国通信科技创新基金的性质与定位
1)通信科技创新基金的性质。
通信业科技创新基金要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国有通信运营商和骨干通信设备制造商及其他社会闲散资金共同出资设立,用于支持通信业重大项目、关键技术和产业薄弱环节科技创新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使用将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与产业由大到强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坚持服务国家目标、引领产业发展、市场技术互动、统筹规划协同的指导思想,持续突破核心技术,全面掌握关键技术,以点带面,逐步实现信息产业科技的整体性突破和跨越式发展。
2)通信科技创新基金的定位。
通信业科技创新基金作为对通信业重大项目、关键技术和产业薄弱环节科技创新的资助手段,将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通过支持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培育和扶持通信业的产业化发展。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管理调控的主导作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国通信业的核心技术研发与制造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
对于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和市场前景的信息技术与产品,建立兼顾通信业基本技术投入和专项技术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有选择地支持行业共性技术及重点项目;健全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的约束机制,明确投资责任主体,提高投资回报率;提高投资效率,建立严格的投入监管与评价体系。
核心技术。关键领域重大资助项目往往只有大型通信企业才有能力承担,但中小通信企业由于其在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率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既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通信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也是通信产业链条完善的必要组成。近年来的发展表明,科技型中小通信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已经成为通信产业链条完善的关键组成,与中小通信企业密切合作的大型通信企业发展明显好于孤军作战企业,大型通信企业越来越离不开中小通信企业的支持,中小通信企业成为产业、国家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
然而中小通信企业由于其资金规模,融资能力等的限制,在创新投入方面始终处于劣势。近年来虽有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基金的支持,但获得支持的企业数量,支持力度远不能满足企业及产业技术创新的需求,致使产业链条出现了不少薄弱环节。因此,在注重对核心技术,关键领域重大资助项目支持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小通信企业发展的特点和现状,给予中小通信企业必要的创新基金支持,同时鼓励大型通信企业与中小通信企业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通信产业链条,进一步推动通信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通信产品服务需求,进而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
2我国通信科技创新基金的运作机制
我国通信业科技创新基金既非完全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计划基金,也非完全商业性质的投资基金,而是介于二者之间、兼有二者特征的一种特殊的基金形式。
作为政府引导型创新基金,客观上享有政府部门的多方面支持,基金的成功运作离不开政府管理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同时,基金必须严格保证自己的独立运作,以保证基金目标的实现。基金的目的是实现行业利益,基金不得被参与企业、单位或政府及其部门利益所控制,在管理模式形成中要注意设计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制衡机制。因此通信业科技创新基金应该采取一种政府引导,准公司化管理模式。即采取信息产业部门决策和监督、专家咨询和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中,基金受托人(管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因此,建议成立通信业科技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应该具备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管理中心成员的构成应具有充分代表性,基金管理人成员构成中应该包含选举委员、任命委员和当然委员的三种不同力量,以保证各方利益的相互制衡,突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有利于最大限度上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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