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值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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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值探讨

【摘要】古典自然法作为法学学派以分支,它的最大历史功绩在于阐释了全新

的“法”定义,引导人们重新去认识“法”,从而以一种新的思路去理解和运用法律。

本文首先会对自然法的梗概做粗略简介,其中包含自然法的渊源、发展过程、法

律价值和后世学者的评判。其中“发展过程”取当中三位本人认为比较有代表性的自

然法学者为代表,即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而重点在于研究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

值,因为古典自然法的法律价值对后世影响深远,贡献极大。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法律价值后世评判

一古典自然法的渊源

古典自然法的渊源可上溯至古希腊思想家的思想观念中,他们第一次把自然

法作为一个明确概念加以使用,在他们看来,世间万物都有其运行规则和规律可

循,它是一种宇宙之本性,他们称之为“逻各斯”,并将之视作为永恒不变的、最

善、最公正的东西。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近代西方社会人文主义与启蒙运动的

浪潮袭来,古典自然法学也随之兴起,以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为产

生的标志。在当时,古典自然法是当时风靡欧洲大陆和北美的法律思想,也是自

然法发展的鼎盛阶段。古典自然法学作为社会变革下的产物,反映了近代欧洲新

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思想领域方面,要求个人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其主要

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

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

二古典自然法的发展

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眼球,在这方面也也产生了众多研究深入,

成就突出的大学者,不方便一一赘述,而从中挑选了霍布斯、孟德斯鸠和卢梭等

三位个性出众的古典自然法学者的思想,分作古典自然法的发展三阶段,以作为

脉络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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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霍布斯作为第一阶段的代表,他从人性的假设出发探讨“国家的产生及

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但人们对

和平与安全的向往使人们基于理性并在理性的指导下发现自然法,因而“自然法

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规则。”为获得安全,人们只有一个办法:把所有权

利托付给某个人或团体,即大家订立契约,平等地转让自己的所有权利,从而诞

生伟大的“利维坦”,即国家。国家是通过惩罚的威吓来迫使人们履约的强制力,

目的只是保护好其主权权力,为人民求安全。霍布斯抛弃君权神授理论,具有历

史进步意义,但他主张开明专制君主制,强调整体主义国家观,是不适合近代民

主制的。

其次,笔者认为洛克的古典自然法思想足以代表古典自然法发展的第二阶段,

其理论重点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与采取分权限制政府权力。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眼

中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状态,人在其中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自

然权利,并天然地受理性的自然法支配。经过大多数人的合意,人们便缔结契约,

建立国家。霍布斯与洛克的契约论都试图解决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但二者不同:

一是权利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二是缔约双方不同,主权者是否作为缔约的

一方遵守契约。洛克认为国家与政府是签约的一方,必须遵守契约的规定,必须

对权力自身进行限制,从而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的分权制衡学说。“哪里

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而“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洛克第一次论证了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原则,具有反封建反专制

的现实意义,并对西方的宪政制度产生很大影响。

再次,第三阶段的代表要数卢梭,他探讨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以及如何

实现人类平等的问题。他认为随着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发展,导致了生产的进

步和私有制的产生,从而产生了不平等。卢梭提出:“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

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从而重新获得平等和自由。主权者的权力

来源于人们的权利,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具有

至高无上的权威,主权永远属于人民;政府只不过是“公民”与“主权者”之间

的一个“中间体”只负责执行法律并保护公民的自由;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

应该由人民来制定,具有无上的权威目的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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