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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的法官豁免权
摘要:法官豁免权是作为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责任的职务豁免权,
但其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多空白之处。本文从
探讨我国法官豁免权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关系入手,从而进
一步明确法官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提出适于我国法官
豁免权制度的构建举措。
关键词:法官豁免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法官的豁免权主要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活动时受法律的保
护,不能因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职务活动而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
任。即使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因其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而造成了裁
判的错误,也不应当让法官承担责任,即法官享有豁免权。
而谈到法官豁免权,我们不能不回避的也是必须要搞清楚的一个
问题即我国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
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初在一些地方法院试行,后来经媒
体宣传推广全国,现在几乎我国各级法院内部都制定了有关错案责
任追究的规定。错案责任追究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错案,应承担责任。从其含义中即可看出,
既然要追究责任,那么”错案责任追究”这一制度的适用即完全排
除了法官豁免权的适用。所以为了要明确法官是否具有豁免权,我
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与否的问题。错案追究制度的
适用历来就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无需适用,错案完全
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和惩戒。而对于司法人员在法律
范围内的职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害,法官享有豁免权。而另一观点认
为法官应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罚,所以理应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以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职业操守。我认为在当前我国司
法体制不健全,违法乱纪、裁判不公时有发生的现实下,错案责任
追究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是我国现有的规定法官责任的法
律并不完善,以及相关完备的惩戒制度机制也未建立,实行错案追
究制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权宜之计。实践上法院自查、纠正错案都
在万件以上。而另一方面,错案追究制度又恰恰是现阶段保护法官
权利的一种制度机制。因为错案追究毕竟是通过法院内部实行自查
自纠以追究法官责任的,其大部分责任形式表现为行政责任。诸如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因而在实践中法官真正承担刑事责任
的情况很少,其大部分都消化在法院体制内了,这一切无疑降低了
法官职业责任的风险。所以”错案责任追究”有其目前存在的合理
性。但问题在于,任何一种制度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对有限
的问题发生作用,超出此范围和条件,本应发挥的作用就会大打折
扣。由于此制度实行以来,法律一直未对错案的范围、责任追究的
程序方式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从而限制了这一制度的作用发挥,
同时也在运作中暴露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在现今
社会、司法环境下,更为重要的是改革”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用
法律对其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制,以尽量减少这其中司法行政化的
成分。
2、”错案”的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
的”错案”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因而在各个地方关于错案
追究制度的规定中,其范围不一。有的将错案界定为审判人员在审
理案件过程中,事实认定错误,裁判严重不公;有的将其理解为审
理活动中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致使案件出现明显错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1】我认为错案的界定可以参照我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第八款的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
失”的,应受惩戒。据此错案可被认为包括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故意托延办案而造成裁判错误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
失的情况。而绝不能认为案件出现事实认定错误既定义为错案,追
究法官的责任。诸如2001年的莫兆军法官案,广州四会市法官莫
兆军法官在审理一起欠款纠纷案中,根据借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
款一万元及利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其中两名被告喝农药自杀身
亡。原告在公安部门的调查中承认借条是其胁迫被告所写,后莫兆
军法官因玩忽职守罪而受审。在此案件中,莫兆军法官在审理中依
照法律判定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败诉,并无违法之处。其受审的原因
是多方面的,但多少反映出人们对”错案”理解的偏差。有学者就
曾深刻的指出:”以实体意义上的’错案’观为基础的错案追究制
是以牺牲裁判的稳定性、法官的权威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作为代价
的。”【2】由此可见,对”错案”范围的界定在今后的相关立法
中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豁免权适用的关系问题。明确
了”错案”的概念,即不一定事实认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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