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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全(1-11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汇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
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
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
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
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
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
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
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
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
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
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
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
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
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
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
确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
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
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
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
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
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
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
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
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
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
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
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
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
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
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
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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