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子检验规程 检验报告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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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子检验规程检验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2023年9月,XXXX等单位向全国畜牧业标准化委员会申报修订推荐性国家标准《草种子检验规程检验报告》。2023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国家标准复审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64号文件)批准立项,项目计划号T-326,标准起草单位为:XXXX、XXXX,项目首席专家为:XXXX。

2制定背景

现行国家标准“草种子检验规程检验报告”(GB/T2930.11)于1982年制订,2001年和2008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标准的执行切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需要,是草类植物种子检验、质量分级等国家标准(如GB/T2930;GB6141;GB6142;GB/T24869),以及草类植物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如GB/T19368;GB/T24868;NY/T3131;NY/T2892;NY/T2891;NY/T1194;NY/T168;NY/T1235)等标准实施的重要技术依据。标准自颁布以来,已被我国各级草类种子检验检测机构广泛采用,在种子生产、流通和质量管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际种子检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种子检验规程》2024年版本已发布;另外,我国质量标准化管理和草种子产业化的发展对种子检验工作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现行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种子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出反映在:

(1)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满足不了目前市场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承检范围由单一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渐向多方位扩展,具有全方位承检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迅速崛起。采用该标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局限于草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即标准适用的检验检测机构已发生变化,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需要增加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缺少《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6142)、《主要花卉产品等级第4部分:花卉种子》(GB/T18247.4)、《主要沙生草种子质量分级及检验》(GB/T24869)、《籽粒苋种子质量分级》(GB/T26615)等国家标准、法律法规,需要补充。

(3)检验报告格式未考虑样品的代表性和适用范围。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将证书(检验报告)分为橙色和蓝色,旨在通过证书颜色对检验样品的扦样机构进行区分,从而确定证书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检验报告主要围绕样品检测结果的呈现而设计,未考虑检验样品的

来源信息,如样品扦取机构、扦样机构的资质等信息。

(4)检验报告注意事项缺少关于检验报告能否复制的声明。这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的要求不符。

(5)结论用语不规范。结论用语中等级评定与质量分级标准用语不一致,缺少检疫性植物种子检出的判定和结论用语。

(6)缺少特殊情况说明。在实际检验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未在报告中加以说明可能给检验检测机构带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由送检方提供的样品基本信息,在委托单和检验报告备注中应注明:“送检方对其提供的样品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报告使用者容易误解为基本信息已经检验检测机构核实;

——当送检样品重量偏低,客户不保留复验样品时,在委托单和检验报告备注中应注明:“送检样品重量低于规定,不保留复检样品”。这样表明,送检方认可种子不再进行复检;

——当送检样品不在中心“资质认定”承检能力范围时,在委托单和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应注明:“本送检物种(本检测参数、本样品)不在中心承检范围,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不具证明作用”。这样一方面规避种子检验检测机构超范围检验的风险,另一方面引导送检方正确使用检验报告;

——当送检样品为丸衣或包膜种子并要求做水分测定时,在委托单和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应注明:“水分测定未去除种子包衣”。包衣种子的水分一般远低于种子的实际水分,这一声明将提醒送检方正确使用包衣种子的水分检测结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缺少识别检验报告真伪的标识。报告封面缺少识别检验报告真伪的标识,用户无法快速确定检验报告的真伪。

基于以上问题,亟需开展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3起草过程

3.1成立起草工作组

2023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国标委发〔2023〕64号文件,下达了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草种子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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