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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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一」

为加强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

系,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水平和处置潜力,按照应急体系建设的有关

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

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

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资料。

二、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

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构成。

三、乡总体应急预案由乡人民政府编制并印发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

项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乡人民政府同意,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印

发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基层组织

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编制并印发实

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

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村、企事业单位根据乡人民政府

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状况,开展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

五、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村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修订、

完善工作,根据面临的突发事件形势,对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

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应

急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二」

为切实管理好中心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库房,确保应急物资

安全存放,保证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库房存放物资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包括个人防护用

品、生活用品、应急处置用品、应急药品、诊疗用品、照明用品和个案调查表等。

其他物资不得存放。

二、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卫生、无鼠害,并配备灭火设施。做到“三不”

即不丢失、不失火、不霉变。

三、应急物资调拨程序一正常情况下:

⑴提出申请;

⑵由分管领导审批;

⑶管理人员发货。

二紧急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可先调应急物资,再补申请。

四、应急物资是本着“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储备的。根据物

资存放的时限和条件,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如遇灾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

使用完后要及时更新,以确保救灾防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五、管理人员负责对应急物资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准确记录物资的调入和调

出,防止资产流失。

六、严禁私自倒卖、借出、使用应急物资。如确需借用的,需经中心领导同

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用,并限期归还。无法归还的,按物资调入价格加2%

手续费,由借用人结算。

七、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库房的通风、防火、防盗、防潮设施,确保物资的

完好率。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

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

各种损失。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

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

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

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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