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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之二元模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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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之二元模式

【摘要】:在法律文明发展史上,人类精神总是循着已然的法制构建探索深

邃的本质基点,并将这一基点定义为人类理性。从而,出现了应然的人类理性与

现实法律的二元模式。在法的实践探悉中,自然法与实在法曾经一度对立;而其

后频繁的派系较量与沟通,推动此种对立模式历经嬗变,逐步重构,建立起自然

法与实在法的新二元关系。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偶然性因素

在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中,有一个源远流长且经久不衰的的法律概念,即”

自然法”。何谓”自然法”?《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定义:”哲学家和法学家所

用的术语,通常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的正当行为的一

组原则,它常和国家正式颁布及由一定法令施行的’成文法’形成对照”。【1】该

定义在构建自然法本体论的同时,也清晰地揭示了自然法与实在法间的微妙关

系。在西方法律史上,这种微妙的关系即诠释为法的二元分裂及其嬗变。

一、二元模式之源

中世纪,在地中海文明淬火历练中,理性、自然等源性概念被推崇为科学

精华而得以提炼。历史的车轮碾过数世纪的文明,几千年的积淀铸造了自然法元

素。

(一)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自然法诞生之后,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古代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四个阶段。

古代自然法的源头溯至古希腊、罗马时期。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论,亚

氏的自然正义说,到斯多葛学派明确提出的自然法思想,都不约而同地坚信宇宙

存在支柱性的”自然法”或”世界理性”。在此基础上,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提炼出

经典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从西塞罗自然法理论来看,法律(自然法)的本源

并不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法律始终和人类行为保持一种同行的态势,”法律是最

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最高的法律(即

自然法)是万世存在的,发生于成文法未制定,国家未成立以前的。……”【2】

故此,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先哲们已本着批判的精神,站在自然法的高度审视着

实在法,并深信只有符合理性原则、自然正义的实在法才具备法的效力,才是真

正的法。古代自然法是法律”二元论”思想先河。

中世纪自然法在承继古代自然法的同时,又深深地打上了”神”的烙印。从

奥古斯丁对神的绝对信仰,到托马斯·阿奎那将奥古斯丁的神学与亚里氏多德的

思想相结合,中世纪自然法以神学自然法的面貌指引着实在法的价值取向。阿奎

那在论及法律时,说到:”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他的正义性。但在人类事务中,

当一件事情能够正确地符合理性的法则时,他才可说是合乎正义的,并且像我们

所已经知道的那样,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律。由此可见,一切由人所制

定的法律只要来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一点上与自

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的,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污损了。”【3】

古典自然法蜕去了”神”的面纱,”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将存在”。【4】资

本主义法学家们”大都将自然法同社会契约说和天赋人权说密切联系起来,以之

构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5】

新自然法以反思德国法实证主义为契机,走下上帝的圣殿,完成人类理性、

正义及权利的结合。其不再单纯强调自然法的永恒性,而是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

关注社会现实性。

对自然法认识本位变迁和话语语境变迁,自然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不

同的世界本位观赋予其独特的内容,表述着人类历史和思想发展进程中的不同语

境。

(二)法的二元之源

英国自然法学家洛克认为,在自然法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无政府的

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缺乏执行法律的工具,而经常出

现战争,因此并非理想生活。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有普遍行为规则的文

明社会便定立了契约、设置了政府,而契约和政府的创设必须以自然法为原则。

由此,随着文明社会的到来,契约、政府的创设,人们的行为便受到双重规范,

即自然法与实在法。

赫拉克利特之前,法实际上就是自然、理性和正义本身,法的应然和实然

状态浑然一体。在赫拉克利特那里,有了应然和实然相区分的二元思维方式,人

们行为的双重标准有了表达:底比斯城邦一对兄弟,波吕尼克斯和,厄特俄克勒

斯。厄特俄克勒斯为了保卫城邦而战死,波吕尼克斯则叛变后转而攻打底比斯城

邦而战死。底比斯城邦的统治者克瑞翁决定对叛徒进行惩罚,不允许波吕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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