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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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HS3—ZPJZG07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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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HS3—ZPJZG07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编制:年月日

审核:年月日

批准:年月日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二OO八年三月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总则

本规定根据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编制,适用于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2×300MW机组“上大压小”工程A标段的施工全过程质量事故管理工作。

2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的范围,需要返工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的分类

3.1重大质量事故

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等可界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3.2一般质量事故

返工一次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质量事故;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等可界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3.3记录质量事故

返工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4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1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向班长报告,班长应在当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报告事故单位。专职质检员对记录事故作出记录,每月廿四日前汇总报项目部质量科。必要时,由项目部技术质量科将技术措施及结果报给监理公司。

4.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班长应在当日向事故单位报告。事故单位应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同时报项目部领导及有关部门并于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技术质量科。经项目部审定后向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报告备案。项目部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预防措施的结果报给质监站、监理公司。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代表、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4.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科报告,项目部在当日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由质监站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调查、分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应由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证后实施,同时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请集团公司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4.4各类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4.6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论处。

5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程序

5.1记录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质量科、工程技术科审核。

5.2凡需设计单位进行验算的项目由质量技术科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按核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5.3一般质量事故的缺陷处理方案由质量技术科审定后,报项目总工审批。经报请监理、设计代表、审核签字后批准。

5.4重大事故的缺陷处理方案由公司技术质量部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审定,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质量缺陷处理一般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完成。

5.5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由质量科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列入工程移交资料。

本规定若与国家现行法规有矛盾之处,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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