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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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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意识,强力推进综合安全管理重点要素实际落地,推动安全生

产责任得到全面落实,结合**煤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

(一)煤矿:

1.矿长(董事长)以及生产安全系统副职、总工程师、技

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

2.煤矿生产安全系统业务主管科室(区队):安监站、调

度室、通风区、技术科、机电科、地质科、辅运科以及综采队、

掘进队等科室(区队)的正职、副职。

(二)煤炭子公司、:

1.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煤矿生产安全系统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

2.煤矿业务主管部门:总调度室、安全管理监察部、生产

技术部、通风部、机电管理部、地质测量部、矿井辅助运输管

理部等部门的正职、副职。

(三)**煤业集团煤矿业务主管部门:

总调度室、安全管理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部、机电

管理部、地质勘测部、矿井辅助运输部、综采办、掘进办、安

全监管五人小组、矿井建设和资源管理部、培训中心的正职、

副职。

第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全面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深入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强化安全生产“30”条的应对措施落实和现场跟班上岗,狠抓

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变化作业风险管控,强力推进安全生产

集中整治,切实管住易诱发事故的人为细节和管理、设施不被

重视的因素,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针对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不

到位,现场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及其他情形,在依据**煤业集团

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规定实施处罚的同时,对各级煤矿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累积记分周

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在一个记分周期

内出现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新任职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任职之日起开

始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二)调任其它煤矿、、煤炭子公司等单位仍从事相关岗

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基础上

继续进行累加。

第七条煤矿矿长(董事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煤矿矿长(董事长)的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形,依据《山

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执行。

第八条煤矿生产安全系统副职、总工程师、技术高级主

管、高级主管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相关责任人3分:

1.未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带

班下井并履行职责的;

2.未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安全工作管理办

法》规定,完成下井检查安全工作次数的;

3.未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

法》和《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实施指南》实时开展专项辨识评估,并每半月组织对分

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的;

4.未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

法》和《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实施指南》规定,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

内进行一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5.未按《煤矿总工、副总工“三亲自”考核办法》规定,

落实总工和副总工“三亲自”具体任务的;

6.未按《安全生产“30条”执行说明与考核问责办法》规

定,严格执行跟班上岗和走动巡查的;

7.未按《整体托管煤矿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30条“双跟班”、矿领导“双带班”、工程质量“双验

收”、规程措施“双审批”、安全风险“双辨识”、事故隐患

“双排查”管理规定的;

8.未按《煤矿工伤现场处置和急救管理办法》规定,规范

现场工伤急救处置程序并落实相关要求的;

9.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坚决打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十假”行为管理规定及执行说明》中所列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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