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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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蔡清良、林少辉

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FUJIANNANZHOULVSHISHIWUSUO

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23号科技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363000电话:(0596)2966623传真:(0596)296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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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蔡清良、林少辉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17]闽南律非字第0020号

致: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漳州市城市建设投

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发

行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

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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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蔡清良、林少辉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

短期融资券的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承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有关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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