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1、盗窃罪的形态
被告人:马某,男,30岁,某手表厂工人。
马某因赌博四处举债,欠下巨额债务。为还
债,马某预谋盗窃本厂生产手表所用的原材
料――人工钻石。1997年10月18日凌晨,
马某手持卡钳、手电钻翻墙进入厂区。用卡
钳将仓库窗户的保险网打开,将铁栏杆卡断
后翻窗入室,用手电钻将保险柜打开,将价
值二十万元的人工钻石取出装入一事前准
备的小布袋藏于仓库天花板上一隐密处,预
谋过了风头后再将其取走。案发后,厂方在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的同时,加强了安全防范
措施,仓库重地日夜值班,马某没有机会将
所藏钻石取走,厂方也没有发现失窃钻石。
半年后,因厂方维修仓库,发现藏匿的钻石,
随之案件告破,马某归案后道出真情。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此案是盗窃既遂。因为马某已完成了全部盗窃行为,钻石已
脱离保管人,为盗窃者所掌握,因此,不适用刑法第23条
的规定。特别是马某犯罪行为具备许多从重处罚的情节:一
是所盗窃人工钻石价值巨大;二是手段狡猾,事先进行了充
分准备,且将所窃钻石用布袋存于隐秘处逃避公安机关的侦
查。三是作案后半年之久,拒不交代。因此,对被告人马某
应按盗窃既遂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是盗窃未遂。
理由是:行为人盗窃人工钻石的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但
客观情况是马某尚未控制并占有赃物,盗窃的目的并未达
到,犯罪未得逞,因此是盗窃未遂。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
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
诉。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马某的行为究竟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
遂?
2、结果犯的形态问题
被告人:肖某,男,23岁,无业。
被告人:齐某,男,20岁,无业。
肖某、齐某于1998年8月14日,在某市火
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预谋抢劫。晚10
时,二人尾随一对青年男女甲和乙至火车站
旁一偏僻小巷内,见前后没有其它行人,肖
某用事先准备的铁棒猛击男青年甲的背部,
男青年倒地后,肖某继续对其殴打,逼迫其
交出身上所带财物,同时齐某控制住了受到
惊吓的女青年乙,劫取了乙的首饰。二人撒
手离去,没走多远,乙认出了肖某,要求肖
某归还财物,肖某这时才认出乙是其中学同
学,二被告当即道歉,表示要给男青年看病,
请求不要告发,并归还了所劫财物。被害人
回家后随即报警,不久二被告被捕。
检察机关以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
庭审中,二被告人辨称,其二人劫取财物后返还财物,应当
认定为犯罪中止,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后
认为,二被告人已经实施了抢劫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
成要件,成立抢劫罪(既遂),二被告人事后的返还行为虽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并不影响抢劫既遂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7年;判决被告人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
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
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是否正确?
3、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形态问题
被告人:叶某,女,40岁,校工。
叶某系某县高级中学食堂校工,1998年8
月学校食堂实行个人承包,叶某参加投标但
未中标。叶某认为是因为平时和自己关系不
好的学校领导故意刁难自己,产生报复之
心。同年9月20日上午9点,叶某乘无人
注意将事先准备的鼠药放入做饭用的酱油
桶中,11点30分左右,叶某见到许多学生
排队打饭,心中顿生懊悔之情,向食堂领导
讲出了投毒之事,在学校领导的及时布置
下,所幸无人出现中毒现象。事后通过鉴定,
饭菜中有氰化物成份(鼠药),足以导致食
用者死亡。
检察机关以叶某犯投毒罪(后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将投毒
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的审理过
程中,对于叶某的行为构成投毒罪没有争议,但对于叶某的
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在不同看法。辩护人认
为,叶某是因为见到许多学生排队打饭,心中顿生懊悔之情,
而主动向食堂领导讲出了投毒之事,并且没有造成中毒事
故,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人民法
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为泄私愤,向本校学生食堂投毒,
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
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是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的观点不
正确,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叶某确实有效避免了危害结果的
发生,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刑法11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