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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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

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

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也有着丰富的思想含量,认真学习、研究、

体会,有助于刑事辩护律师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十项,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任何

一项原则的实现均以其他原则的正确执行为前提,破坏其中一项原则,其他原则

的贯彻实施也会受到影响。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该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

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且公检法行使这些权力时

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且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职

权。

该原则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

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

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5条:“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靠群众原则

该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原

则,是优良的司法传统,对于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在一定陈诉

上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必须以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禁止主观想象和怀

疑猜测;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以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为准据,指导刑事

诉讼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全体公民同等适用,不存在任何例外,也

不准搞任何特权或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分工负责,是

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替代;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

是指三机关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到达互相牵制、互相约束

的目的,防止因为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刑事诉讼

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诉讼的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

程中,具体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与对

执行的监督。

该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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