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本理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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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基本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

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

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

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

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

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

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

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

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

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

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

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做出。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

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③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

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需

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备案。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白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

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下

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4.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

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

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

改和废止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程序。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其中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接受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立法的

预测,立法规划的制定,立法参与人员的选择,立法议案的形成和拟订、法律草案拟订和论

证等,还包括对于新的重大问题的探索、试验等。在立法工作中,它是一个打基础的阶段,

直接关系到立法的质量。

第二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其中,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津草案

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和公布法律。这是立法工作的核心阶段。①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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