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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税问题探讨
摘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务涉及范围广、金额大、环节多、税种杂,目前税务机关尚未针对此项业务发布专项税收文件,使得很多国有企业在开展“三供一业”工作中产生较多税收困惑。本文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务划分为收到财政资金、施工改造和资产移交三个环节,区别出资方和承建方、移交方和接收方,详细分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税问题,最后针对其中存在的税收争议,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三供一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研究背景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
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湖南、河南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工作。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包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求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基本覆盖全国的国有企业,涉及业务资金量庞大,税收风险不容忽视。很多企业在开展“三供一业”业务时,产生较多税收问题和困惑,由于涉及资金量庞大,一旦税收政策执行有偏差或失误,需要及时对有
关业务进行详细研究应对。如“三供一业”改造资金有50%来自于中央财政拨款,收到财政资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改造完成后承建方将资产交还出资方时,承建方是否需要计提销项税同时抵扣进项税,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出资方收到承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否抵扣进项税,发生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移交方在移交资产时是否应当向接收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接收方在接收资产时是否应当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后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等。以上问题主要涵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涉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诸多税收法律法规,具体适用纳税政策难以判定,容易引发一定的税收风险。
二、涉税问题研究
为方便研究,本文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业务划分为收到财政资金、施工改造和资产移交三个环节,其中施工改造环节涉及双方区分为出资方和承建方,资产移交环节涉及双方区分为移交方和接收方,按照业务环节先后顺序,分别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业务环节如下图: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业务流程图示例
业务描述:某国企家属区供水设施按政策规定需改造后移交水厂,改造资金财政补助50%,企业自筹50%,国企委托水厂对其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完工后直接移交水厂。
(一)收到财政资金环节
按照规定,资本预算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在收到财政财政资金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1、增值税
按照《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笔者认为,“三供一业”补贴的财政资金来自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属于利得性质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取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企业通常也对其进行单独核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取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范筹,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施工改造环节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前,需要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那么在施工改造环节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1、出资方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出资方(即移交方)进行家属区“三供一业”改造,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可先行认证抵扣。有观点认为职工家属区施工改造是为职工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不论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还是企业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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