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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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2016)鼎律法字第49号

致: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具有执业资格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备案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受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

托,指派黄伟凡律师、黄晓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本次发行

人发行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

称:本期中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

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

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重要影响而发行人又无法提供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予以核实。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中票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

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

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中票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福建

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91350600574726599R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所载登记信息,

发行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

龙大道以东1016号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2601,法定代表人:简

经伟,注册资本:贰拾亿圆人民币。

漳州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了编号

为“漳承会验字[2013]第077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发行人截至2013年5

月16日止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截至2013年5月16日止,发行人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亿元。该出

资事项合法合规,未存在撤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经本律所核查,发行人具有

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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