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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0121-2
浙六和法意()第号
致:浙江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浙江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
托合同》,指派陈其一律师、张敏律师担任晶茂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
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晶茂
股份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于2016年4月26日出
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15日《关于浙江
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
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就其中需要律师核查、发表意见的相关问题出具《浙
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8日《关于浙江
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
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就其中需要律师核查、发表意见的相关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原法律意见书所述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原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晶茂股份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股转公司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1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晶茂股份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晶茂股份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事实
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问题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依法须取得排污许可证作补充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出具的《浙江晶茂科技有限公司
380
新建年产太阳能背板万平方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废气主
要为生产过程中浆料配比、上浆、加热固化以及其部件擦洗过程中产生的乙酸乙
酯、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废气。在正常情况下,项目有机废气乙酸乙酯、六亚甲
基二异氰酸酯最大小时落地浓度远低于其标准限值要求。根据浙环发[2012]10号
文件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晶茂科技有
限公司新建年产太阳能背板380万平方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
见》(绍柯环审[2015]8号),项目生产中产生有机废气(乙酸乙酯、六亚甲基
二异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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