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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案

【篇一:行政法教案】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二节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引功能

立法阶段,整个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一部法律的草拟、一个具体条款的确定:确定方向。二、解释功能

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执法者和司法者。三、补充功能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得再周密也难免漏洞。直接援引法律原则的情况存在。第二节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合法行政原则(最重要)核心强调形式上的合法性。

(一)法律保留,指所有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1.行政机关指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应当能够通过一定的机制给予合法性上的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合理行政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进一步要求)强调行政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指所有行政活动,特别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基本理性。

符合比例原则。适合性、必要性、均衡性。(最小必要伤害原则等)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保证实体公正。(一)信息公开

基于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二)公众参与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直接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三)公务回避

中立原则。公务利害关系;其他利害关系。四、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的成本(税收);当事人成本

(一)行政效率:积极、迅速、及时履行职责(二)便利当事人:窗口服务、一站式服务等五、诚实守信原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私人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一)诚实:信息真实(二)信用:信赖保护

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

如确因法律变动、情势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必须改变它时,除了要有法定依据、遵循法定程序,还应给予权益受损人一定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六、权责统一原则

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一)行政效能:行政活动应达到既定目的,保证目标顺利实现。

(二)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国家依法设立行使行政权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2.被授权的组织:本无行政职权,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就特定事项实施行政管理的非政府组织。

3.行政机构:法律上,机关和机构同义。行政法语境下: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其职权来源和依附于其所在的机关,其行使职权的法律后果也归于其所在行政机关,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二)其他相关概念——行政相对人

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主体在特定事项中管理的对象。

2.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享有或承担着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3.在实体法中的表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4.是地位而非资格: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从而成为行政相对人。二、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

独立拥有行政职权、能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1.权:内在标准。权力的拥有者而非实际行使者。2.名:外在标准。一个行政行为以谁的名义作出。3.责:实质标准。独立承担行政活动引起的法律责任。

?权名不一致时怎么办?行政诉讼:名,行政复议:权。困扰之处,今后完善之处。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当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俗称中央部委。包括外交部等25个。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与部委相似,但地位上略低于部委。分为三种。1.直属机构:俗称直属局。包括海关总署等16个。

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国务院参事室没有对外行使的职权。2.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等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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