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十类非煤矿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全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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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十类非煤矿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1、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

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1)严防十类非煤矿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

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

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

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

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

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

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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