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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法律风险及相应对策(一)

《光伏风电新能源项目纠纷实务焦点问题案例精析》

前言

实践中,很多投资者考虑到新能源项目前期成本较

高,风险较大,倾向于以兼并、收购现有新能源项目

公司形式,实现对新能源项目的控制。但该种形式并

不能规避所有风险。一方面,投资者需要防范股权转

让、入股新公司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公司层面的风险,

避免成为“背锅侠”,另一方面,投资者还需要对新能

源项目本身的合法性、盈利性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避免“事倍功半”。我们对收购风电项目公司涉及的风

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和评述,以期能够为投资者及

相关主体在新能源项目公司收购业务中提供借鉴和参

考。由于篇幅较长,我们就该主题分为两篇文章,本

文主要讨论在收购风电项目公司时,在项目公司层面

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关于本文讨论内容涉及的法院案例,以及更加丰富的

内容,可参见我们编写的《光伏风电新能源项目纠纷

实务焦点问题案例精析》一书中的案例精析文章,即

“风电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法律风险及相应对策——甲

公司、乙公司与张某、李某、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评析”一文。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不仅意味着

标的股权的转让,也意味着投资者成为了目标公司的所有

者。收购方一方面要关注股权转让交易本身的风险,即股

权合法性及其是否被限制交易的风险;另一方面,还需关

注项目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债或相应纠纷的风险。

1.风电项目公司股权本身的合法性风险

股权本身的合法性风险,主要是指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否

合法,及其是否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风险。具体而言,

对收购方后续合法权益会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风险主要包

括:股权出售方在设立项目公司时是否足额缴纳出资;出

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是否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是否

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等。如果原股东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或

抽逃出资,则会明显降低项目公司的价值,增加受让方负

担,从而破坏股权交易的对价性。如果原股东以土地使用

权作价进行出资,却未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

司名下,则可能进一步对项目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实践中,如果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后发生了上述问题,收

购方可以转让方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转让合同,或以其违反

合同义务为由,主张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外,在公司

法意义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股东的出资义

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得以免除,如果善意受让人以项目公司

名义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2.风电项目公司股权被限制交易的风险

该类风险主要包括:标的股权的质押和查封,在建风电项

目主体股权转让的政策限制,以及特殊主体转让股权的特

别限制等。

(1)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和查封

实践中,利用项目公司股权质押是融资担保的重要方式,

而且很有可能基于融资纠纷,债权人对股权进行查封。故

收购股权方式项下,需解除对股权的质押和查封,才能办

理过户。如出现股权质押、查封情况,鉴于协商谈判、偿

付债务、解除质押和法院查封,直至股权过户期间存在一

定间隔,如方案设计或操作不当,可能出现各方无法预料

的风险和变数。在我们接触的案件中,也有收购主体通过

法院执行程序受让股权的情形。此外,如果收购的股权并

非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也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问题。

(2)在建风电项目主体股权转让的政策限制

我国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为避免市场主体倒卖项目备案文件

及相关权益的投机行为扰乱市场,对在建光伏、风电项目

的投资主体变更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国家能源局关于开

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

能监管[2014]450号)规定,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

产前的投机行为,将所在省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情况、

电源项目投产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

权变动等情况及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情况等列为专项监管的

重点内容。部分省份也出台了就限制、禁止在建风电行业

投资主体变更的规定。虽然此类规定的效力级别不属于法

律或行政法规,但实践中存在依据该些规定对项目公司的

股权并购协议确认为无效的司法判例。此外,擅自变更在

建风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能面临不能取得电价补贴,甚至

项目暂停、取消等严重后果。因此,建议投资方在实施并

购之前,就目标项目的具体审批事项和进展,以及后续政

府手续等事宜,直接咨询当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以避

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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