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案例分析与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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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苏同70岁病逝,老人生前居住的平房由其大儿子苏军接管。

后苏军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2层3间房屋。苏军全家搬进

去居住。苏军的弟弟苏远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来的,应当有他一份。

苏军不同意,兄弟两争执不下,苏远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继承权。

诉讼进行中,其堂兄吴文从海外归来,向法院提出了该房屋

产权要求。苏文提供证据证实,苏家兄弟争执的房屋不是苏同的遗

产,而是苏文出国前借给苏同居住的。因此,认为双方所争执的房

屋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并要求苏军赔偿改造房屋的损失。

法院在审查苏文的请求后,同意其作为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

来。但在开庭前,原告苏军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

民法院准许了原告苏军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苏文的地位有什

么变化?

参考答案:法院准许原告苏军的撤诉正确,裁定终止本案的

审理错误。

1.民诉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

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

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

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

院可以不予准许。”本诉原告的撤诉发生在开庭前,无需对方当

事人同意,且其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故法院准许其撤诉并

无不妥。

2.《司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

继续进行。”

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后,仅仅意味着原、被告因

分割房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存在了,但原告撤诉的法律效力不及

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苏文申请参加之诉。在此种情况下,参加

之诉不因本诉的消除而自然终止,人民法院还应对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有实体请求内容的诉加以审理。但是三方的诉讼地位发生

了变化,即苏文由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变为了原告,苏军、苏远则

成为被告。

2.被告李某是原告张某的儿媳。原告之子、被告之夫何某因交通

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

赔偿损失5500元,其中包括老人赡养费、小孩抚育费、尸体运输非、

死者丧葬费等。此款除用去5000元尸体运输费外,其余5万元全交给

了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收款后未给原告应得的赡养费,原告遂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称:车主赔偿的55000元中,有我的赡养费15000元,由

被告李某占有不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赡养费15000元。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车主已给予

经济赔偿,其中包括原告的赡养费,被告李某以种种理由拒付是错误的,

对产生纠纷应付全部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赡养费6315

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由于本案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时,被告李某并未到场。宣判

后第二天,张某便死亡,该院即未向被告李某进行宣判。

问题:法院定期向当事人宣判是否正确?张某死亡是否意味着

诉讼已终结?张某死亡,对李某是否应当继续宣判?若张某的继承人

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宣告有当庭公开宣判和择日定期宣

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法院定期向当事

人宣判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

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原告张某

死亡并不意味着诉讼已经终结,而是诉讼中止。中止诉讼的裁定

作出后立即生效,即自裁定作出起即发生程序停止的法律效果。

张某死亡,对李某的宣判应当暂时停止,待诉讼程序恢复后再行

宣判。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

可以承袭被继承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充当原告或被告,继续进

行与对方当事人诉讼程序(诉讼承继)。因此,如张某的继承人参

加诉讼,其在本案中取代张某的诉讼地位,处于本案原告的诉讼地

位。

3.李文广向法院诉称:被告张小宝屋后的5棵梨树是1977年

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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