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2015]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pdfVIP

主席令[2015]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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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9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92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01月6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1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一2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

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

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

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

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

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

向社会公开。

一3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

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

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

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

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

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

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一4一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

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

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

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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