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dfVIP

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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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21月0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

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9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

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

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

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

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

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

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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