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QDQDZCP: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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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

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

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己产生的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

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

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

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

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

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

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

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

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

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资

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

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

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

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

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

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

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

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

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

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

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

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

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

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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