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pdf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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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4号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己经2021年5月21日国务

院第3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

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7月19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

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

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

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

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

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

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

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

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

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

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

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

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

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

决策。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

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

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

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

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

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

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

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

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

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

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

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

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

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

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

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

设工程。

第十三条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

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

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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