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企财险公约及(修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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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

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精神,规范泉州市企业

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稳健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各财险公司协商一致,

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泉州市所有经营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及所属分支

机构均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所有签约公司承诺,自觉接受协会组织的业务检查和举报件核查。

如果违反本公约规定,自愿按本公约的约定作违约处理。

第二章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约定

第四条各财险公司必须执行其总公司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主

险和附加(扩展)险标准条款。不得在保单特别约定栏或另行附加(扩展)条款。

共保业务以主承保人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为准。

第五条各财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公约附件的

费率表中所列的工业类、仓储类、普通类各对应的不同号次、不同建筑结构、不

同费率和费率说明进行承保。但下列业务不在本公约约定之列:

(一)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省外的;

(二)各财险公司的省分公司签约的统括保单业务。

第六条各财险公司在本公约签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向各自省、总公司

报备。

第七条各签约公司在经营企业财产保险业务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如有

违反,视为本公约的违约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免费赠送应收取保费的附加

险或其他险种、取消或减少免赔额(率);

(二)以坐扣保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账外账等方式截留保费变相支付

手续费或降低费率;

(三)以调整保额或费率等为由进行非正常批单退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降

低费率;

(四)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降低费率;

(五)在保险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中介人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六)经营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必须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福建保险

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七)所有《保险法》界定的退费行为必须具备完整的投保人书面申请,退

保的保费支付必须按照福建保监局的有关退保支付规定进行支付,否则均属违约

行为。

第三章约定管理事项

第八条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险工作委员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建立定期、不

定期检查和举报违约核查机制。组织检查小组进行业务检查或违约核查。检查小

组成员由协会秘书处及各财险会员公司派员组成。检查人员必须以本公约各约定

为标准,做到公平、公正,真实反映检查情况。

第九条各财险会员公司必须积极配合自律检查小组工作,不得寻找任何借

口予以拒绝。对于不配合检查或拒绝检查的会员公司将按违约处理,具体事项如

下:

(一)不能现场提供企财险承保登记簿、保单、清单或电脑企财险信息系统

保单、清单的;

(二)不能现场提供保费发票留存联或企财险财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

(三)不能现场提供企财险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的;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十条会员公司违反本公约约定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违反本公约各项约定的,每份保单按《福建省非车险手续费自律公约》

规定支付的手续费上限标准的2倍缴纳;对本公司直接业务未提取手续费的,也

比照上述约定缴纳。但每单最低缴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二)每次业务检查或举报件核查,缴纳违约金上限为人民币100000元。

(三)违约保单的追溯期为两年(以保单的起保日期算起)。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形给予奖励:

对举报人举报的违约事项,经检查小组核实后,确认其违约的,按违约公司

缴纳违约金的20%给予奖励,但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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