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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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民事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上海瑟昱】-上海

卓冉律师事务所】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5088弄

5186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被答辩人:陈慧珍,女,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

金山区朱泾镇工业园区中达路800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请,

作出如下答辩:

一、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从证据的三性上来认定被答

辩人所购买的葡萄酒即为答辩人所属店铺所售。因此,双方之间的

买卖合同关系不能确认。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发票信息,答辩人对其的真实性

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1、购物小票虽然表明涉案商品的具体品名及价格,但是无法认定该

购物小票是从答辩人下属商店所取得。因此,购物小票的真实性无

法认定。

2、发票上虽然显示有答辩人的发票专用章,但是两张发票上的项目

仅仅标明为“酒类”,并无法与购物小票上的具体葡萄酒相关联。因

此,发票与购物小票的关联性无法认定。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包装食品复印件,答辩人对其的关联性不予

认可。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包装的复印件,并不能证明这些商

品是由答辩人所出售。因此,包装食品复印件与本案存在的关联性

无法认定。

(三)对于上海市金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投诉

举报回复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的关联性不予

认可。

上海市金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酒类专卖管理局)提供的

这些证据仅仅显示答辩人下属商店曾经有销售过以上不合规范的商

品的行为。虽然答辩人曾经存在销售相关商品的情形,但是这些文

件并不能证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涉案商品是从答辩人处购买。因此,

酒类专卖管理局这些文件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

(四)对于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商品

的《检验

报告》,答辩人对于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关联

性不予认可。

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出具

的关于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答辩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无异议。

但是,检验报告中所检验的商品并不能证明是从答辩人处购买所得,

无法认定与本案存在关联性。

(五)对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第(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

2398号民事调解书和第(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

裁定书,答辩人对于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关联性不

予认可。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商品的标签虽未标明添加剂二氧化硫及其具

体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上海市酒类产品质

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显示,这些商品的二氧化硫

含量均未超标,不会对相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损害。

被答辩人诉称涉案的葡萄酒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

(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相关规

定,未在所售葡萄酒标签中表明是否含有二氧化硫及其具体含量,

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

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但是根据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这些商品仅在“未标示二氧化硫

在成品中的含量;净含量标示不符合;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其二氧化硫含量检验均符合相关标准,并未

超标。因此,涉案葡萄酒并不会对相关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

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

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十倍赔偿与法无

依。

三、被答辩人购买涉案葡萄酒并非为了自己日常饮用,而是有意进

行购买从而获得相关赔偿。因此,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消费者身

份不予认可。

被答辩人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涉案葡萄酒并非是以普通消费者的

身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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