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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转会、转所

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

行)》(2017年第13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

(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中税协发【2016】032号)的

通知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转会,是指加入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经个人申请,会员关系由

省税协转出到浙江省以外的其他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或由省外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入省税协的

行为。

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

员转会,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转出

的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出地省税协申请办理转出手续,由转

入事务所确认后,二个月内向转入地省税协申请办理转入手

续。

第三条税务师转所,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税务师由

原事务所转到另一个事务所的行为。税务师转所,应当办理

转所手续。

第四条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

人)转会、转所、执业转非执业前,事务所应在办完工商、

税务和行政登记变更后,到省税协办理变更团体会员证的法

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手续后,方可办理转

会、转所和执业转非执业。

第五条税务师转会、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

终止或与事务所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事务所章程

规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办完财务、人事、业务资料等相

关事项的移交手续。

(二)担任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执业税务师,已完

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

(出资)转让(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中税协、省税协等

部门检查、调查。

税务师提出转会、转所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办

理转会、转所手续。

第六条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转会、转

所手续:

(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或处理期间,未到解除时间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税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检查、调查,尚未做出检查或调查结论的;

(三)事务所清算期间或清算终止,但尚未完成工商、

税务等有关清算注销手续的股东(合伙人);

(四)成为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未满2年,而该

事务所仍在继续经营的;

(五)执业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1

年的;

(六)执业机构的股东尚未办理完股权转让(退股)手

续(除执业机构因故终止或被暂停执业时,与无关责任的出

资人、合伙人及税务师外)或未就股权转让(退股)事项与

转出事务所达成书面协议的;

(七)税务师自会员关系转入或者新入会之日起不满6

个月的;

(八)与调离事务所的财、物、业务资料尚未移交清的;

(九)未与转出事务所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第七条执业税务师在办理转会、转所手续前,应解除

与转出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关系,并按照事务所章程规定和其

他相关协议约定,办理财、物、工作、人事、业务资料等相

关事项的移交手续。

执业税务师为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在转会、

转所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以及事务所章程(合

伙协议)的规定,先办理股权转让(退股)手续。

第八条执业税务师转会、转所应加入到另一家事务所

执业,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关系。若因筹办新的事务所

需要办理转会、转所的,先将其关系转入筹办所(在工商已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所)。

第九条税务师转会、转所时,应当在转出与转入事务

所盖章同意后的20个工作日内,(转所核准时间均以协会签

署同意的日期为准)到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执业税务师转会至外省(市)应向协会提交以下

资料:

(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1式

4份(见附件1);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

(三)转出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税务师执业情况鉴定和与

其账、物、工作、业务资料等交接及是否股东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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