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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典案例2:民法经典案例及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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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

送给邻居张某。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当着其

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甲

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

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

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

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

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

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

标成3000元。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

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

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百货商店和购买者王

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百货商店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买卖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即要求王

强补足价款或者变更、撤销该合同。如果该合同予以变更,王强也有权要求百货

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王强对该买卖合同的撤销不存在过错,而商店存在

过错。此外,如果百货商店主张变更权或者撤销权,则只能在该撤销合同成立后

1年内行使。

案例三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

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

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

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

嘱。

问(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以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

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案例三】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

能作为见证人。

(2)由于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

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根据《继

承法》,对于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甲为了

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郭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

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案例四

2001年6月12日,大龙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欠款无力偿还,

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六万元,抵偿给甲、乙、丙三人。其中抵偿给甲

3万,乙2万,丙1万。甲、乙、丙均将酒店开据的欠条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

甲实际保管音响该设备并联系买主。2001年10月4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要

买音响,价款5万。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同月22日,甲在未告知乙、

丙的情况下将设备音响卖给了丁,所得价款自留3万元,剩余的2万交给乙。丙

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1)本案存在哪些法律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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