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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分析

摘要:婚姻的稳定是一个家庭和谐的基础。为避免恣意离婚的现象,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对抑制我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与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通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讨,对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引言

众所周知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必有其原因及生存的土壤,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固有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及社会效果。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降低我国的离婚率,对于我国的夫妻,尤其是年轻夫妻更增加了警示作用,婚姻不是儿戏,在社会层面上也有助于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有助于维护婚姻制度、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但没有制度是绝对完美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否存在其弊端,能否近一步完善?

一、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日益上升,因冲动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闪婚闪离,闪离又闪复,极大的破坏了婚姻的庄重性和婚姻制度的稳定性。而婚姻的稳定又是家庭和谐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为避免因情绪冲动造成的离婚现象,给予夫妻自身冷静的缓冲期及克服问题、挽救双方关系的机会,在离婚登记前设立一定缓冲机制的需求应运而生。

(一)就如同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正式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前,我国各地区对此便已有诸多先期尝试,这些具有开创性的探索或许做法不同,名称上也大相径庭,但最终都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最知名的便是武汉武昌婚姻登记中心的婚姻登记人员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善意的谎言,拒绝立即给前来离婚的人发放离婚证,这种做法在客观上给予了当事人冷静反思的期限,据统计9年来共挽救了500余桩濒临破裂的婚姻[1]。此外,不论是民政部门与法院联合化解家事纠纷(如四川省安岳县),还是民政部门单独开展婚姻调解工作(如浙江宁波江北区),亦或是法院在离婚诉讼案件立案后向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如陕西省丹凤县),甚至最高法在2018年7月发布的《家事审判意见》,都经实践证明能够有效减少冲动型、非理性的离婚现象,并且缓和了家庭内部的矛盾。这些试点经验都具有借鉴意义,故离婚冷静期被写入《民法典》并非盲目借鉴他国立法,而是源于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经验,具有本土化的土壤。在起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家建议稿时,采取的并非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而是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一个月的审查期,符合离婚条件的,审查期届满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审查期作为当事人的冷静期,客观上在登记离婚的程序中增加了一道门槛。但在离婚审查期制度实施期间,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具体的审查职权,因而婚姻登记人员偏重于对离婚理由进行审查。而且,准许还是不准许离婚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不知道婚姻登记机关最后是否准许离婚,以至于出现双方在该期间内重归于好,但因未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申请而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2]。故《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缓冲期,又给予了他们是否离婚的主动权,且适当延长了办理离婚手续的期限,对抑制滥用离婚制度的政策性离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是对离婚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但是笔者还是比较认同另一种观点,即离婚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而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夏吟兰教授曾指出,离婚自由并不是指当事人的离婚不受任何限制,可恣意选择的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应当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一定限制的自由[3]。

二、当前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当前设置的离婚冷静期是适用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要经历调解程序以及复杂的审判程序,一般来说首次进行离婚诉讼时,法官通常会给予夫妻双方改善关系,挽救婚姻的机会。加上《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限制,导致诉讼离婚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已经有足够长的时间容许当事人冷静思考,实质上可以达到适用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需要再重复适用冷静期。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在当今如此快速的生活节奏中,三十天的冷静期能否达到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谨慎对待婚姻的目的,三十天的期限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其次,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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