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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一、受理范围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
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
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泥炭中型以上的;
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
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
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
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
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
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
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和相应矿种勘查开
采准入条件;
1
(二)扩大范围的资源配置,符合采矿权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增加开采矿
种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的要求;
(四)申请调整矿区范围与已有矿业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与油气等其他
矿业权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相关方应签定协议(承诺);
(五)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六)符合有关采矿权管理的其他规定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
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
料存档。
1、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申请报告;
3、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
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地质勘查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相应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审查意
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8、采矿权申请人资信证明;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管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登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
2
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听证、现场
踏勘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矿范围(开采矿种
或开采方式)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
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
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
转送相关处室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
因。
(2)处室审查。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
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
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交政务大厅安排会审。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4)形成会审纪要。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相
关处室会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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