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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CS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27—2024
代替GBZ27—2002
职业性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standardforoccupationalgasolinepoisoning
2024-05-09发布 2025-05-01实施
GBZ27
GBZ27—2024
I
I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27—2002《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与GBZ27—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2年版的第1章);
——更改了诊断原则(见第4章,2002年版的第3章);
——删除了观察对象(见2002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诊断分级(见第5章,2002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处理原则(见2002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02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吉、宋莉、刘晓宇、陈嘉斌、石冬梅、邹海梁、王玥、尹洪男、李乃妍、佟
莹。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8年首次发布为GB8785—1988;
——2002年第一次修订为GBZ27—200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Z27
GBZ27—2024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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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汽油中毒的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汽油所致中毒的诊断。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8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GBZ/T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247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术语和定义
GBZ/T15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诊断原则
急性中毒
根据短期内吸入高浓度汽油蒸气或液体汽油及皮肤接触汽油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慢性中毒
根据3个月及以上吸入汽油蒸气及皮肤接触汽油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以周围神经、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诊断分级
急性中毒
轻度中毒
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视物模糊等症状,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出现情绪反应,哭笑无常及兴奋不安等表现;
轻度意识障碍(见GBZ76);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见GBZ73)。
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中度意识障碍(见GBZ76);
强直阵挛性发作(见GBZ76);
急性吸入性肺炎(见GBZ7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重度意识障碍(见GBZ76);
明显的精神症状,如定向障碍、幻觉、妄想、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攻击行为(见GBZ76);c)癫痫持续状态(见GBZ76);
d)脑疝;e)肺水肿;
f)猝死(见GBZ78)。
慢性中毒
轻度中毒
3个月及以上密切接触汽油后,出现头痛、头晕、睡眠障碍、乏力、记忆力减退,肢体远端为主的肌肉无力,肢体麻木或烧灼样、蚁走样、切割样等感觉异常,可伴有四肢湿冷、无汗或多汗等,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肢体远端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触觉减退或痛觉过敏,同时伴有振动觉障碍或跟腱反射减弱;b)肢体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4级(见GBZ76);
c)神经-肌电图检査提示轻度周围神经损害(见GBZ/T247)。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跟腱反射消失,或深感觉明显障碍伴感觉性共济失调(见GBZ/T247);b)肢体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3级,可伴有肌肉萎缩(见GBZ76);
c)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周围神经损害明显,如神经传导速度中度减慢,或感觉和运动动作电位波幅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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