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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讨论稿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目的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减少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所制定的各种劳动保护法律规范

的总成,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顾名思义,其目的是化解劳动风险,预防劳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具有保障生存的作用,而劳动者安全卫生则是其前

提条件;劳动者个体的健康,涉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工业风险是指工业劳动过程中人的因素(如管理、操作瑕疵等)或者物的

因素(如生产工具、场所等固有的物理或化学属性等)所含有的危险性和危害

性。

随着工业劳动的社会化,劳动者所面临的主要威胁也由农业社会时代的自

然风险转变为工业社会时代的工业风险。安全卫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需求,随着

工业革命的兴起,随着生产自动化、产业化、规模化的迅速提高,生产中的安全

问题越来越突出,世界各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现状

1、事故总量大,从1996年到2006年近十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

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

2、特大事故多。2001年到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

事故73起,平均每年发生15起;

3、职业危害严重。据统计,每年新发尘肺病超过1万例,农民工成为职业危害

的主要受害群体。

4、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与发达国

家相比差距较大。

四、我国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历程

1993年11月,苏维埃政权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增

设新机器、工作服及其他保护用品、体格检查等。

1942年,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

案)》,列章规定“安全与卫生问题”。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工矿

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1年,国务院颁发《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

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使劳

动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相结合的体制。

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提出各地区、各

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

第一部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

设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

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不

仅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立法,使我国职业病防治

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

月29日通过《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在我国正式实施。

五、义务主体

首先,国家即政府,其劳动保护职责具体包括:

1、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及有关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2、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支持、督促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

3、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4、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

其次,用人单位,其依法承担相应的劳动保护义务:

1、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建立和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4、警示、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为女职工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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