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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流程十个环节
涉及农村土地征收,拆迁方需要完毕以下四个流程,否则将容易涉嫌程序违法
违规。
1、发布征地公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
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
顿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
偿范围。
律师提醒:该点要注意公告的发布主体,只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单位才有权发
布。在实际的拆迁中,后期因公告主体不合格而引起的诉讼也有很多现实案件,
这是被征收拆迁人要尤为关注的点。
2、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批准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
见分别解决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顿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
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归档上报。
律师提醒:发表个人意见,规定听证是公民很重要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在拆
迁中,被征收拆迁人更应当着重行使权利。很多农民由于不知道或是不注重听证
的权利,才让自己的房屋上利益糊里糊涂被侵占了。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
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
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
报。
律师提醒:这里就开始涉及到被征收拆迁农民要签字的地方了。对于土地及
其地上符着物的登记是对后期拟定拆迁补偿的一个重要参考,这个环节农民在签
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保证所登记造册的每一个字都与事实相符,牢记不
要出现“空白协议”的情况。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
报批材料的规定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顿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律师提醒:公告以及后面的相关方案,是拆迁行政机构实行拆迁行动的依据。
也就是说拆迁行政单位的一切拆迁行为都要围绕着公告和方案展开。这也会是拆
迁维权的重要依据,被拆迁的农民一方面一定要对公告有专业和进一步的理解,
另一方面就是无论是公告还是方案,一定要留有备份(最佳能有原件),以备后
期作证据使用。
6、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
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并予以
公告。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顿补贴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顿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顿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顿方案
有不批准见的或者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
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不批准见。对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进行修改。
律师提醒:这是关系到被拆迁人切实利益最重要的环节。该环节合用到被拆
迁者个人身上,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对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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