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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作业流程

一、业务概述

保税区内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

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建材等,享有特定的免税优

惠。

上述免税进口货物有法定的海关监管年限。监管年限到

期后,企业应向保税区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如未办理解

除监管手续或在监管期限内擅自将上述免税货物转让、销

售、抵押等,海关得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罚。

*海关监管年限如下:

一、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

人造板、玻璃等等)8年;

二、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三、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二、办事依据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管理办法》

三、办事程序

1、保税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交

验以下材料:

1)原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合同、

发票。

2)对于车辆解除监管还应带好车辆行驶证原件、

原货物进口证明书、查验记录及有关随附单证和复

印件,并将车辆开至保税区海关,由海关验核。

2、保税区海关受理申请其中对保税区减免税解除监

管手续的,保税区海关将出具的进口车辆联系单制作关

封,交由企业送至大连海关单证科办理手续并出具《进

口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办事机构和对象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

经保税区海关注册登记并定期参加海关年审的区内企业。

2、需交验以下单证:

1)原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合同、

发票。

2)对于车辆解除监管还应带好车辆行驶证原件、

原货物进口证明书、查验记录及有关随附单证和复

印件,并将车辆开至保税区海关,由海关验核。

五、办事机构

保税区海关稽查科

问题内容:我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于07年免税进口一台设备.

现由于实际需要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手续,请问该向海

关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如获批,又该怎样办理有关的补税手续?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你好,你的咨询我关已收到,现答复如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减免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

解除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

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

有关许可证件。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

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

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如汕头企业可

到一站办)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另外根

据《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

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

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

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减免税货物已

进口时间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

格×[1-—————————]监管年限×12减免税货物

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

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第四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计算减免税货物补

征税款的,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

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

(二)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

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

日;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

日;

(三)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

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

应当为减免税申请人破产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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