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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随之而来的是“优胜劣汰”的市
场现状,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性逐渐显露。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其
行为决定了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分配,但是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义务和责任承担
的规定,只有破产法第27条和第130条两则条文,且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模糊性,
不利于企业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程序的高效完成。另外,随着管理人责任承担之诉
的相关案件数量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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