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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公司的本质、公司法的性质及其规则

公司法

主要参考书目: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

钱卫清著:《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修订版

第二讲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特征与类型

(一)公司的含义及特征

1、公司的含义

(1)英美法上的公司

Company(英);corporation(美)

(2)大陆法上的公司

“公司”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被定义为:以从事商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依照公司法组建、成立的社团法人。其基本内涵包括法人身份与营利性质和社团特征。

2、公司的特征

(1)英美法上公司的特征

英美法系:法律实体(法律拟制的)、集中管理、有限责任(分散风险)、永续性(持续盈利的需要)、股票自由转让(风险的转嫁)

(2)大陆法上公司的特征

营利性——商事性

大陆法系法人性——无论股东承担责任方式(有限责任的

公司、无限责任的公司)

社团性

公司特征:

法人性/股东有限责任

社团性/资合性

营利性/利润最大化

(3)我国公司的特征

企业法上的公司本质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法上的公司具有大陆法公司的特征。

公司法上的公司与传统企业法上的企业、公司法律机制的不同(1)划分标准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投资经营方式不同

(4)行为规范机制不同

(5)治理结构不同

(6)企业产权制度不同

企业公司化(股份化)、公司股份化(资本化)、股权明晰化

(股东人格化、身份化)、股权社

会化(股权要分散,投资主体多

元化)、股权流动化(证券化)(4)公司观念的现代修正

揭开公司面纱——法人独立性/股东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社团性

公司社会责任——营利性/利润最大化

(二)公司的类型

1.公司的法定种类

公司形态实行法定主义(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1)大陆法系公司的分类

无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两者的异同?(股份、出资额(持

份)、股份制企业)

发起设立

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

思考:有限公司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异同?

(2)英美法系公司的分类:

在英国:

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公众公司(publiccompany)注册公司

无限公司

非注册公司

在美国:

美国法上没有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但是,理论和实务上则流行将公司区分为:封闭型公司或称为私人公司与开放型公司或称为公众公司

2.公司的法理分类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3.我国的法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性质

任意法说(私法)——以合同理论(契约理论)为基础

强行法说(公法)——合同理论的反对者

折衷说(公司法兼具强行法与任意法)

公司合同理论包含了以下观点:

(1)公司是一套合同规则。公司是许多愿意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协议。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要求公司制度具有高度弹性,此种弹性只有在合同机制下才有可能实现。

(2)公司法只是示范合同文本。公司法的存在首先是因为当事人缔约存在成本,而公司法则提供了一套可供各方选择采纳

的示范合同,节约了人力物力,提高了效率。同时,公司规则作为“公共产品”,其目的在于提升整个企业机制的经济效率,所以只能由国家提供。

(3)公司法为任意法。只要公司的合同不产生“负外部性”,国家就应该对之采取尊重和宽容的态度,从而促成公司合同的达成,以提高社会交易的效率。

我国2005年公司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合同理论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制定法

2、公司法具有强行法与任意法相结合的特征

3、公司法是组织法(团体法)

4、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

5、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公司法上的规则

闭锁公司——效率与公平易于统一——任意性规则为主

公开公司——基于效率,也基于公平——强制性规则为主

结构性规则:决策权在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代表人之间的配置、行使条件;对公司机关闭锁公司代表、控制权的配置;机关——代理人信息流动规则

分配性规则:股东资产(含盈余)进行分配的规则

信义性规则:董事、经理与控制股东义务的规则——强制型规则为主

结构性

公开公司强制型规则

信义性

分配性——赋权型规则

传统公司自治的实质——个人本位、股东本位(自由设立主义、充分的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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