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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原理及其应用
国家法官学院袁登明
2014年3月;前言:搞好刑事审判工作的五关
★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关〕
★精确把握定性〔定性关----刑法解释〕
★罚当其罪〔量刑关----量刑标准化〕
★程序适当〔程序关——看得见的正义〕
★两个效果统一〔刑事政策关〕
结论:刑法解释的重要性。;内容概要;一、刑法解释概要;〔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官解释
刑法立法解释的根本情况和填补刑法漏洞的作用;
刑法司法解释的根本情况与表现形式〔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意见、会议纪要、《刑事审判参考》等作用?
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客观存在、无从回避,关键在于建立共同遵循的解释规那么。;〔一〕罪刑法定原那么
即合法性原那么、合宪性原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那么主要与行为事实的认定有关,原那么上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即该原那么并不适用于对法律疑问的澄清。
罪刑法定原那么的思想根底是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要求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必须严格谨慎,所作的解释不能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例1:如附加刑“单处”、“并处”立法模式的司法适用问题。
例2:并罚案件中,有期徒刑可否吸收拘役、管制?
——立法空白,尽量回避;
——无法回避,采“分别执行说”。
例3:盗窃、遗撒骨灰的行为能否解释为第302条的盗窃、侮辱尸体罪?;〔二〕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
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表达了刑法公平、正义观念。法定刑的轻重根本标明了犯罪的轻重,故解释者应善于联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较轻行为排除在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外,使严重行为纳入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内。
解释结论应符合罪质、尽量表达实质合理性,故此提倡两个刑法解释理念:;理念之一:坚守形式合理性的同时追求并重视实质合理性、“两个效果”统一论
首先,满足形式合理性、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那么是前提;即法律效果的满足是“两个效果”统一的基石,决不允许突破罪刑法定原那么去寻求所谓的良好社会效果,司法追求的社会效果主要???通过法律来获得,应在法律之内来寻求。
例如:共犯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南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其次,满足“法理”同时,须尊重“三常理论”。即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应符合社会生活中的常识、常情、常理,提倡充分关注社会的普遍正义,尽可能满足实质正义〔实质合理〕,尤其对“非典型犯罪”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争议的案件及敏感案件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仅仅满足于所谓的合法性,要对根本常识有判断。因为“情理是法律的生命”〔科克语〕。
“法理”与“情理”如何统一:许霆案、各种天价案、敲诈政府案。;第三,社会效果的普遍性和客观性,防止将其庸俗化。良好的社会效果是“我作为一个法官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理智和良知的人都可能会合情合理的认为是正确的东西,是所有有良知和理性的人都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卡多佐语〕
最高法院2013年10月28日《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假设干意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意见》: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就是良心〔法官的正义之心、法律效果〕与民心〔社会公众认同、社会效果〕的统一。;理念之二:“以刑制罪”论
具体罪刑标准的法定刑之轻重根本标明了犯罪的轻重,故应善于联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
例1:如第333条强迫卖血罪中“造成伤害的”是否包括轻伤?;例2:第392条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共犯的界限如何界定?
例3: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合理解读:“重大不法诉求”的引入。
;〔三〕体系性原那么、协调性原那么
使法律之间相互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是公平正义的理念之表达。
体系性原那么要求将解释的结论放在法条的系统中,看其是否同其他规定相互协调,防止断章取义。如倒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如何处理〔非法经营罪VS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再如第37条之理解与地位〔是否属于独立的免刑情节〕?
体会:体系性其实也是一种解释方法。;〔四〕主观解释论优先兼顾客观论
刑法解释论即关于刑法解释的价值立场,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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