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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行使中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大量的跨国公司纷纷涌入国内市
场,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的行为也屡见不鲜[1],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凭借市场优势地位
拒绝交易等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2],如跨国公司专利权行使中的
拒绝交易(许可)。近年来发生的思科公司诉中国华为公司、中国一
些DVD生产企业诉4C等专利权人联盟以及中国德先公司诉索尼垄
断案等知识产权案件都与专利权人拒绝交易有关[3]。跨国公司专
利权拒绝交易对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消费者权益乃至相关产业的安全
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反垄断法角度探究专利权行使中拒绝交
易问题,对于遏止专利权人滥用拒绝交易权、保护自由竞争机制、维
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及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利权行使中拒绝交易的界定及其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法理
分析
1.拒绝交易的界定
拒绝交易一般指拒绝向购买者尤其是零售商或者批发商销售商品
的行为[4]。而专利权行使中拒绝交易是指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他人
使用其专利技术或拒绝出售由该项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这种情况一
般是指一个专利权人单独的拒绝交易,也包括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共
同(联合)的拒绝交易。专利权人共同的拒绝交易是一种协议限制竞
争的行为,不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单独的拒绝交易,其不正当限
制竞争的性质较明显(尽管是否构成不当限制竞争仍需具体分析)。
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一般意义上的专利权人拒绝交易,即单独拒绝
交易的情形。专利权人单独拒绝交易一般并不能构成反垄断的规制对
象。因
专利权行使中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吴广海
内容提要一般而言,专利权人拒绝交易是依合同法和专利法行使
权利的合法行为,但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如其拒绝交
易行为超过专利权的界限,产生了不当的实质的限制竞争的后果,就
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应完善这一领域的反
垄断立法。
关键词专利权拒绝交易反垄断法规制
吴广海,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210094
为,首先根据合同自由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合同当事
人有权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因而专利权人拒绝交易应属其权利。
其次,从本质上讲,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一定
地域范围内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拥有的垄断权[5],专利权人
因此获得对此专利技术垄断(独占)使用权,因而专利权人拒绝许可
别人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应是一种合法行为,是行使专利权中的固
有权利表现,因而,在合法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所允许
的行为不可能产生反垄断法上的责任[6]。
2.拒绝交易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法理分析
尽管拒绝交易是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和合同自由权的具体体现,
一般不会发生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但任何权利都是一种社会的权利,
都有其社会目的和任务,如果权利人的行为转变了社会目的,违反了
这种权利创制的精神,就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7]。就专利权而
言,专利法授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以垄断权,其社会目的和任务主
要在于通过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来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
广,从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我国专利法第1条)。但专利权
人的行为如果转变了专利权的社会目的和任务,就会构成专利权的滥
用,而成为一种非法的行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如果专利权人
在行使专利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其专利垄断权的范围(界限),或
凭借专利权带来的支配地位不当地阻碍竞争者的进入或将现有的竞争
者排挤出相关市场,则会产生限制竞争、阻碍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结果,
此时,就有适用反垄断法对此进行规制的必要。就专利权人的拒绝交
易而言,如果其拒绝交易的行为可能或已经产生上述滥用的后果,拒
绝交易就成为反垄断法上的非法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考虑到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拒绝交易的行为已经严
重损害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消费者权益的现实,这种行为理应受到反
垄断法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十七条和五十四条对此也作出
了间接的规定。
二、相关国家、地区对专利权行使中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的
立法和司法情况
1.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
(1)立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及技
术出口的需要,美国的法律和司法
都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滥用重整法》(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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