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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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波宁法意[2016]第36号

地址:中国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7号研发园C区15幢4楼(315048)

电话:+(86)574-2783-6013传真:+(86)574-2783-6060

网址: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波宁法意[2016]第36号

致: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

本所朱和鸽律师、何卓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注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募集说明书

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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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

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

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已向本所确认,其已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短

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

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期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并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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