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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文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钟某1,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畲族,学生,住浙江
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钟某2,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畲族,学生,住浙
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法定代理人兰某1(系上述两原告之母),女,务工,住浙江省
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兰某1,女,1969年7月2日出生,畲族,务工,住浙江
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钟某3,男,1927年2月25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
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原告兰某2,女,1929年12月9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
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男,某某县
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县某某电瓶三轮车厂,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县。
1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该厂负责人。
被告苏某某(系谢某某之妻),电瓶车经销户,住浙江省某某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某某商
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1、钟某2、兰某1、钟某3、兰某2与被告某某县某
某电瓶三轮车厂(以下简称某某车厂)、苏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五原告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3日、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某某车厂的诉讼代表
人谢某某、被告苏某某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方
在第一次开庭时均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原告钟某2、钟某1系钟某4子女,原告兰某1
系钟某4妻子,原告钟某3、兰某2系钟某4父母。2005年2月28
日,钟某4到苍南灵溪向被告苏某某购买电瓶三轮车一辆,该车系
被告某某车厂生产加工的。2005年4月5日凌晨,钟某4驾驶该电
瓶三轮车,从文成县百丈漈镇长垄村驶往县城。凌晨3时许,途经
文成县百丈漈镇下石庄村下坡急弯地段,车辆冲出右侧路面坠入落
差6.65米的坎下,造成钟某4当场死亡和车辆内乘客雷某某、刘某
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文成县交巡警大队
委托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该电瓶车进行技术鉴定,认定该电瓶车
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行车隐患,从而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发
2
生。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
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而且又存在质量缺陷,并
造成钟某4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
判令二被告赔偿五原告关于钟某4的死亡赔偿金121920元、丧葬费
11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86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
计237332元。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关于诉讼主体方面的证据:五原告及钟某4的户口簿与
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旁边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
钟某4家庭成员情况证明1份,被告某某车厂负责人谢作评的户籍
证明、某某车厂企业基本情况表、苏某某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各1
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及注册情况。
第二组关于钟某4购车及更换电机的证据:某某牌电瓶三轮车
售货单2份,某某车厂出具的产品合格证1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书3份,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对证人叶某某所作的谈话笔录1
份,证人兰某3、兰某4出具的书面证言各1份,用上述证据证明钟
某4向被告苏某某购买电瓶三轮车一辆及因电机损坏多次到被告苏
某某电动车门市部更换电机的事实。
第三组关于电瓶车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钟某4在交通事故中死
亡的证据:文成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文公交巡肇字(2005)第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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