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2.pdfVIP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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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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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7

电话:(+86)(571)85775888传真:(+86)(571)85775643

电子信箱:grandallhz@

网址: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2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2

二、出具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3

三、本所律师的声明4

第二部分正文5

一、发行主体5

二、发行程序8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9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及潜在法律风险16

五、总体性结论意见36

第三部分结尾36

1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

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是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

浙江杭州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

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沈田丰律师和胡小明律师。

沈田丰律师,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23年,

一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律师业务。沈田丰律师于2001年3月加入本所,为

本所创始合伙人。

2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沈田丰律师曾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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