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2民法学-第五编-第二章.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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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章结婚制度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第二节结婚的条件第三节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第一节婚姻制度概述

结婚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结婚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我国目前对待婚约的态度是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而且,婚约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但结婚作为缔结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我国的结婚制度

第二节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行为的成立条件(一)具备男女双方当事人(二)双方当事人就结婚达成合意男女双方必须就结婚达成合意,而且需要依法将结婚合意明确表示出来。

审查和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申请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结婚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1046条

如果当事人基于胁迫而同意结婚,则该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则另一方也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53条

不具有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门就婚姻无效的事由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婚姻关系也将被宣告无效。——《民法典》第1051条

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不符合结婚程序要件的两性结合,称为事实婚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经历了完全承认、有限承认、完全不承认的过程

我国法院的处理方法是区别对待: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则应予受理。

第三节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一)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概述在我国,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因欠缺有效成立的要件而当然地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可撤销是指婚姻因一方当事人胁迫而成立,或者一方在婚姻成立时隐瞒重大疾病,经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而归于无效。婚姻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分为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两种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确定为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无效的事由(三)婚姻可撤销的事由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胁迫胁迫指行为人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同意结婚的情形。隐瞒重大疾病

二、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一)请求主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婚姻撤销诉讼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有撤销权的一方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二)请求时限婚姻无效诉讼具备婚姻无效事由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但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无效事由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具备婚姻可撤销事由的撤销权人应当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婚姻撤销诉讼除斥期间的计算方法如下:以对方胁迫为由的,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以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为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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