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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公司密云新北路

29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改善密云区新北路29号院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

状,保障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公司密云新北路29号院

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实施意见》《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等相关法

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中央储备粮密云直属库、西至密云镇大唐庄

和李各庄、南至洪福苑小区、北至城西北供热公司。本项目涉及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自管公房,具体为密云区新北路29号院

1号-11号住宅楼。

二、项目领导机构

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成立密云新北路29号院棚户区改

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和认定工作组。

-1-

指挥部为本项目的领导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研究、解决本项

目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区政府)汇报关于本项目的相关情况。由指挥部组织认定工作组

开展认定工作,负责对征收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研究决定并出

具会议纪要。

三、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区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

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签订。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密云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

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征收评估机构

按照规定程序,选定北京华中兆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

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等进行评估,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提供依据。

五、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

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共有人不能

单独作为被征收人进行认定,全部共有人作为一个被征收人进行

认定。

-2-

2.自管公房承租人与自管公房所有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房改售房协议后,作为被征收人。

3.由于继承、离婚或法院判决等原因,对一套被征收房屋进

行分割、析产等情形的,均认定为一个被征收人。

4.被征收人已故的,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征收人。如有继承公

证书或有效法律文书的,按照继承公证书或有效法律文书认定。

5.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标注

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不一致的,由

认定工作组认定。

6.2号、5号、10号楼原始设计户型为每层四套,由于历史

原因,原产权单位在分房过程中,将部分邻近两套同时分配给一

户,该户将房屋进行合并,且将合并后的房屋登记在一个《房屋

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两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7.在本方案中,一个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为一户。

8.其他情况由认定工作组认定。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

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2.当《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

面积与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登记表记

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由认定工作组认定。

3.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房或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

-3-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按

照房改售房合同或房改售房住宅楼房明细表标明的建筑面积认

定。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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